『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乃指本票之執票人於本票屆期不獲付款而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亦即,本票執票人在不獲付款時,不必經過冗長之訴訟程序,即得以非訟程序之規定,迅速取得執行名義,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而發票人在收到法院所核發之本票裁定後,若主張本票是偽造或變造者,則要在接到本票裁定後的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未遂犯』

犯罪行為已著手實行,而未完全實現構成要件者,為未遂犯(參照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正犯』

凡以已意實施犯罪,不論一人觸犯或敷人同犯,均為正犯。

『正當法律程序』

源自於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此後成為各國保障人權的一項重要的概念。不僅是指公平合理的司法程序,亦兼指公平合理的法律。公平合理的司法程序:係指在對個人的權利為決定或裁決前,應進行公正且無私的聽證(hearing),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平合理的法律:其主要針對法律內容,亦即運用此原則來檢視法律是否公正、合理及正。表現在行政程序上,即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前必須遵守公正作為義務,且必須能公正告知、聽證或給予陳述意見及說明理由機會等程序。我國憲法關於程序上的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係衍出於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此項條文強調惟有依「法定程序」才能限制或剝奪人民身體的自由。

『民事制裁』

給予民事違法行為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進行的法律制裁。當父母因濫用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而被停止親權時。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違約金、賠償損失、強制履行、違約金、繼承權的剝奪、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支付違約金、更換、消除影響、回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民事訴訟法』

國家規定的處理民事審判程序的法律。現代國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民定憲法』

依憲法本文之前言:「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可知我國憲法係由全民所制定。現今除少數回教獨裁國家外,多屬民定憲法。

『永佃權』

即農民支付佃租,在地主土地上永久耕種或放牧的權利。這是維護和鞏固封建剝削關係的一種制度,在中國經過土地改革已不復存在。係指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用耕作或畜牧之權。

『用益物權』

以支配物之利用價值為內容之物權。物權的一種,與擔保物權相對,指對他人的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永佃權等。就是不擁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進行收益使用的一種權利。

『申請』

係人民向行政機關有所表明或陳述請求之意。

『目的犯』

乃故意犯除故意以外,另具有特定之主觀目的,此一特定主觀目的即所謂「意圖」或「不法意圖」。倘行為人之故意行為須出於特定之不法意圖始能成立故意犯,則稱其為意圖犯。若行為人不具備該不法意圖,則排除於可罰行為之外。例如:竊盜罪(320)除具有竊取他人動產之故意之外,尚須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不法意圖,始足構成竊盜罪。

『目的解釋』

具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的功能。從整體法律規範目的,來闡明法律規範意旨的解釋技術。

『立法解釋』

乃立法機關於立法時對於法律所為之解釋。其所採行之方式,大致有下列幾種:(1)在法條當中直接解釋,亦即立法時,直接規範解釋性之立法。例如刑法第10條第123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為適例。(2)在施行法或其他法律之中,加以解釋。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第1項,就民法總則中法人之登記機關,定義為:「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3)例示規定,即在法律中舉出實例以說明其規範之內容。例如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亦屬解釋之方式。(4)在立法理由中解釋。法律於立法程序中,所通過者除抽象之條文之外,尚包括所謂之「立法理由」,如為修正者,則稱「修正理由」。立法理由常說明法律立法之旨趣、立法沿革、參考之外國法或國際公約等,亦為立法解釋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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