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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意義:行政所作的行為。
一、形式意義的行政:從組織、隸屬角度:凡組織法上屬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皆屬,而不考慮實質上該類行為之意義與內容。行政院組織法下及其隸屬機關,所為之行為皆屬形式意義之行政。
二、實質意義之行政:各種行政上的措施與活動,具行政作用之內涵。
1.消極說:(扣除說)行政乃立法、司法以外之國家及其他公權力主體之行為。
2.積極說:(正面界定)以指令拘束、行政目的及比較功能切入。
指令拘束:上下一體的控制關系。
行政目的:行政權與公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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